支持增设“收受礼金罪”的最大理由

2014年09月29日09:57  新闻专栏  作者:鄢烈山  

  文/新浪专栏 观察家 鄢烈山

  9月27日在北京举行的“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”论坛上,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,“收受礼金罪”已经写入刑法修正案(九)草案:规定国家公职人员,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,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,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,都可能涉嫌收受礼金罪。

  据称这是为了打击官员变相受贿,因为现行刑法对受贿罪入罪门槛较高,已成为反腐中打击贪官的法律障碍,而官员受审时也多以收受的是礼金,并没有为对方谋利为由进行辩解。

  以前在讨论修改刑法时,也曾有人提出设立“收受礼金罪”。由于顾忌将“礼尚往来”的行为入罪,可能扩大反贪的打击面,显得“过于苛刻”,不仅没有设立这个罪名,反而将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,以排除没有直接利益交换的所谓“人情往来”。结果在司法实践中,那些大肆借收礼敛财的官员,要么只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,要么只能以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”判很轻的刑。这也是败坏吏治的“送礼”行贿之风蔓延不息的原因之一。

  我非常支持将“收受礼金罪”写入刑法。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已加入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》,而这个公约里受贿罪并没有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这个构成要件;也不仅是因为我们在高喊对腐败“零容忍”;我支持的更重大理由是,这样可以“解脱”绝大多数被迫卷入“送礼”行贿的干部和群众,为官风民风和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创造基本的条件。

  请看新华社9月4日报道的这个典型案例: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1900万终审被判无期徒刑,给原县委书记送礼的80多名官员被免职,其中包括数名县领导班子成员和近20名乡镇党政“一把手”。办案人员介绍,萧县“干部送礼”有四大特点:一是人数多、涉及面广;二是多集中在过节、婚嫁,以“人情来往”为名;三是次数多、时间跨度长,有些人“年年送”;四是“半公开化”,年节送礼成惯例,不少干部送礼时“成群结队”。

  在这样的地方,说官场“鲜廉寡耻”一点也不过分。但是,我相信给毋保良送礼干部中,固然不乏“联络感情”谋求关照的,而大多数干部送礼,只是“从众”、“随俗”,乃至如“拜火神”求个“舍财免灾保平安”。

  试想,如果“收受礼金”入罪(入罪的金额设定应该不大,比如100元人民币),哪个官员敢公开收礼金?“收受礼金”不合算,风险大收益低,有贪心的官员也会舍弃这条途经敛财。

  这样一来,虽然谈不上弊绝风清的治本之策,但对于深陷送礼还是不送的“应酬”泥潭中的大多数干部,不是一种如释重负的“解脱”吗?而大多数干部的“解脱”,对于改变“逼良为娼”的大环境有着重大的意义。至于如何杜绝那些想“买官”者秘密送重金,那是另一个问题。

  相关报道说,“全球至少有92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违规收礼的法律法规,美国一些州立法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任何礼品,连一杯咖啡也不允许。”据9月19日《南方都市报》报道,港人张绍楚2011年曾向超市职员派“利是”(红包)1600港元,获取职员提供奶粉情报并预留奶粉,被法院裁定向代理人“提供利益罪”;收受礼金各500港元的职员胡家强和刘冠雄以及收受200港元的林国辉,也分别被判监禁3个月和2个月(缓刑)并罚款。我希望我们禁止向公职人员送礼的法规也这么严厉。

  注意,“收受礼金罪”适用的是所有公职人员,即凡是掌握公权力的人,不止是领导干部,也包括“不给好处不办事,给了好处乱办事”的公务员,包括教师、医生等公职人员。像中秋节期间热议的那个逼学生送礼的老师,那样的风气,可望得到法律上的整治。

  2014/9/28

  (声明: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,不代表新浪网立场。)

文章关键词: 贿赂案件 收受礼金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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